七、考察政审
区社会事业局会同招聘学校采用实地核对、组织函调等方式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政审。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以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
体检、考察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考生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九、录用
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录用者,由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
十、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苏价费函[2007]46号)规定,报名时收取考核费100元/人次。
十一、监督管理
本次招聘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监督电话:新北区纪委(监察局)0519-85127296
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9—85127787
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0519—85127831
十二、本招聘简章由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北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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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