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选的程序
公开选拔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述职、体检、考察、综合排名、研究决定等程序进行。
1、报名。凡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每一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2、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各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原则上须达到10人以上才能开考,合格者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公选工作的全过程。
3、笔试:笔试考公共科目、专业科目两门,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按4:6的比例折算成笔试总成绩。按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每个职位的面试与述职人选(入闱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一并列入),并向社会公布。
4、面试与述职。先进行面试,待面试评分结束后再述职。面试、述职按各占5:5的比例折算成绩。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每个职位的体检对象(入闱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一并列入)。
5、体检:参照2010年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列入考察范围。若体检合格人数未达到考察人数要求,按实际体检合格人数进行考察,不实行递补。
6、考察。采取量化方式进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7、综合排名。综合笔试情况、面试与述职情况、考察情况等方面的得分,按照3:3:4的比例进行计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8、研究决定。根据排名情况,由考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各职位的任职建议人选,报县委讨论决定。决定任职的干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经考察,认为没有合适的拟任人选,经组织研究决定,可以取消该职位的公开选拔。
公选的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实行试用期的,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履行试任职务的职责,具有同级干部的权利和义务。试用期满经组织考察,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任职务的相关待遇,回原岗位或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五、公选的考试内容
笔试和面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和职位要求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