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考资格条件
报名参加公选的人员除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2、报考正县级领导职位的不超过40周岁(其中团市委书记为1980年后出生);
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其中团市委副书记和南昌师专团委书记不超过30周岁);
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不超过35周岁;
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不超过30周岁。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可放宽3岁、硕士研究生可放宽2岁。
3、报考正县级领导职位,应任副县级领导职务满2年,或任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满3年,或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满4年。其中,报考团市委书记职位放宽到任副县级职务满1年,或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且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满1年。
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的,应任正科级领导职务满1年,或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满3年,或任副科级职务满4年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年。
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年,或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满3年。
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参加工作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参加工作满1年。
同职级干部可参加同职级职位的选拔。
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报考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岗位,应当具有与上述要求相当的任职资格。
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报考事业单位的职位。其中,报考正县级领导职位的,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以上年龄、任职、资历等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4、身体健康。
5、公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名: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以及其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