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精神,2008年全区县级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生培养、录用公务员9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
(一)宁夏兵源或在宁夏服役的军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现役部队)拟退役士兵和具有宁夏户籍的已退役士兵;
(二)宁夏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含2006年、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毕业生);
(三)区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含2006年、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毕业生)。
二、报考基本条件
(一)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二)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报考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亦可报考);报考专升本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报考专科班的,须具有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四)已退役士兵的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五)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方法、时间和要求
(一)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二)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网址:http://www.nxpta.gov.cn
报名时间:7月18日8时至7月24 日18时
(三)报名方法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四)报名考务费缴纳后即得到报名注册确认。报名考务费120元,由报考者按规定在网上缴纳。
(五)报名不受名额限制。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不得兼报,否则报名无效。
(六)8月15日开始,报考人员在报名的网站上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0951-6198216、6198259或到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
四、招录单位、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和名额详见《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一览表》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 笔试
1、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2)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升本、本科班(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2、笔试时间、地点: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2008年8月30日;教育入学考试为2008年8月31日。在宁夏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和考点按照《准考证》确定的为准。
3、笔试成绩的计算:按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教育入学笔试成绩各占50%计算。对回族考生在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上增加10分。
笔试成绩通过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4、笔试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根据考试成绩确定笔试合格线,并分招录单位、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录取与面试不超过1 :3的比例统一确定推荐面试人员名单,同时对拟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面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推荐面试。
5、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负责。资格审核不合格者依次递补。资格审核时报考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历证明);
(2)区外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生源地的证明。2006年、2007年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证明;
(3)已退役士兵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本人服役情况的的证明。
(二)面试
1、面试内容:面试主要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应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届时由自治区各政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三)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计算。
六、考察体检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名额(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录取名额的1:1.5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名单。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二)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各政法机关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
(三)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用),由自治区各政法机关负责组织,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考生承担。
七、录取
(一)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按招录计划1.5倍的比例推荐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八、相关政策
(一)办学层次、学制及培养模式
1、专科教育
面向本区监狱劳教机关,探索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培养专科层次的政法应用人才。
试点班面向军队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招生,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专科学历。
2、本科教育
通过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基层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学历起点的专升本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定向到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3、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为基层法院、检察院培养研究生层次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本科学历为起点,学制3年,在完成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2年的法律专业和实务知识教学,1年在实务部门实习并参加司法考试。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上述三类试点,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二)在校管理和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必须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免缴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毕业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地级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培养费、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三)关于服务年限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必须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入校时高中起点的,不少于10年;入校时专科起点的,不少于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不少于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不少于3年。
九、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定向招录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招录工作的监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暂行办法》执行。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