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试对象
根据笔试综合成绩和招考职位数,按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职位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面试比例为1:2,招考职位数在9人以下的,面试比例为1:3。
二、面试方式
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三、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由省直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四、考试综合成绩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成绩。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须向招考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准考证、报名登记表等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在职公务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缺少上述材料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