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享受待遇标准:
1、经入警培训、岗前任职培训、当兵锻炼并考核为合格的,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专业技术13级)警官,武警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专业技术12级)警官,武警上尉警衔。
2、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3、公安消防部队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消防中队)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五、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联系地址: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
电话:024-86934210、86934216
邮编:110032
接收方式和程序
1、报名。有意者请登录辽宁消防网(www.ln119.com/lnxfhr),并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和个人资料投寄工作,报考对象须同时在投递的个人材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报考支队(例: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按照公安部政治部规定,报考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公安消防总队报考,严禁重复报考。
2、考核。按照公安部政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志愿到辽宁公安消防部队工作的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的毕业生按照各单位专业需求和院校、学历层次排序,综合优先接收条件,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比例择优参加2011年2月中旬的全国知识能力测试、面试、体检、体能素质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考生留意辽宁消防网上的相关通知)。
3、政审。上述各项考核合格者,我总队将派人到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4、录取。政审合格者,按照知识能力测试成绩排序,结合面试、体检、体能素质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试情况,确定拟接收对象,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5、报到。接收对象应按当年高校毕业生分配报到时间,开具有关手续按通知要求到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