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时,考场内应聘人选和面试考官以及工作人员的手机均须关机封存。应聘人员通过随机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号,面试者悬挂号牌回答问题,不准透漏与自己身份相关的任何信息。面试、核分环节在纪委、监察与审计处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
六、体检
按拟聘岗位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确定考核合格者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在省人社厅指定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及《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组织实施。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或应聘者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需要递补的,经人社厅批准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确定递补体检人员应在一周内完成。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检申请,学校接到复检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原体检医生不能参加复检。
七、综合考核
由学校人才招聘工作小组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适应招考职位要求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考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公示
经综合考核后拟聘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人员相关信息上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及待遇
1.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结束后,可为无疑义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学校将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按省人社厅规定,公开招聘人员应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转正;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 待遇
受聘人员享受国家及辽宁省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校内津补贴。
十、纪律要求
1.应聘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2.应聘人员要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
3.考生在应聘期间,不得搞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凡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违反规定原则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应聘人员聘用资格。
十一、本招聘公告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4-88487039-12(人事科)
监督电话:024-88487034(纪委)
附件:计划信息表.xls
沈阳农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