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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海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实施方案
2010-07-16 10:57  青海人事网 点击:

    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和2009年试点基础上,深入推进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我省县(市、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试点工作中的政策、程序和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方向、定单位、定职位,学生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不得在服务年限期满前交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培养措施和制约机制,加强录用学员在校期间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确保每位学员通过院校的教育培养,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面向我省县(市、区)级以下基层公安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面向我省县(市、区)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面向我省县以下检察院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定向到我省县(市、区)级法院、检察院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10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培养70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54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6名;法院系统10名,检察系统13名,公安系统41名(公安特警),司法行政系统6名;招收专科生41名,专升本16名,第二学士学位6名,硕士研究生7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山东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中国司法警官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根据有关规定,试点计划面向青海户籍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和在我省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西部志愿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和2009年毕业生)公开招录。

    (二)招录条件:考生应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还应符合公安特警招录条件。27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之后出生),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和2009年毕业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试点班,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专科试点班,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五、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主要从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和中央给我省政法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中解决。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划拨的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不得造成新的超编。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负责制定发布此次招录(招生)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职位参加考试的人员比例达不到1:5,形不成竞争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录取。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4)。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

    (四)面试、体检、考察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1:3比例确定。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拟进入面试的考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藏语言能力测试,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招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报考专科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考察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报考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察体检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

    报考专科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报考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按照招录计划职位的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复试。面试复试合格人员面向社会公示,该职位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时间安排

    7月上旬,发布招考公告。

    7月20日—22日,报名与资格审查。

    7月31日、8月1日,笔试。

    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

    10月10日前,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O月中旬,入学。

    10月下旬,各相关部门向省招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总结。

    10月底前,总结我省试点招录工作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门和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有关院校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政法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省公务员管理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层次的满10年,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层次的满8年,硕士研究生教育职位不少于3年,方可交流。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和职位工作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为了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考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招办根据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每人按75元缴费、硕士研究生考试每人按160元缴费。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同时,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委政法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直政法各部门、省公务员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

    十、有关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O分。

    (二)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含在州级服务的青南计划)和“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服务满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机关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和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加5分。对“西部志愿者”(含在州级服务的青南计划)和“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中的少数民族考生,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在加5分的基础上,再加2分。

    附:1、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3、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职位计划表

    4、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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