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形成了公安工作的鲜明特点。认识这些特点,对于提高公安工作的社会地位,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增强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理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于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去对付他们。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恃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强烈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群众而言,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便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每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侦破,犯罪分子也宜一个一个地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