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法检两院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开选拔20名检察官任职人选,为基层法院考试录用60名法官助理。现公告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省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选拔范围
陕西省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面向全国从事立法、审判、公安、监狱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招考范围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招考对象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落户陕西区域);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省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条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硕士学位的,本科或攻读学位期间任一阶段须为法学类专业,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2、资格条件:报考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条件:报考者应当具备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的,法律工作经历可以降低到1年。
4、年龄条件:年龄在23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8年7月30日至1978年7月30日期间出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30日以后出生)。
(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
2、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7月30日至1993年7月30日期间出生)。
法学类专业是指:本科层次含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研究生层次含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军事法学、法律硕士。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从事律师事务、法律服务、工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期等经历不能作为法律工作经历计算。
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毕业证、学位证取得和法律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30日。如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A证暂未办理的,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司法主管部门提交的成绩单和考试通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