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设职位报考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对在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符合职位要求的特设职位。
报考特设职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同时,"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果不报考特设职位,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特设职位或定向招录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管理)的不得再报考特设职位;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本次考试特设职位须符合当次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仍处在限制报名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不得报名,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已经取得法学(法律)硕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法学硕士职位;已取得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得报考第二学位职位;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或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已具有法律、司法、公安类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
4.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特设职位。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