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内人发〔2009〕83号)精神,2009年自治区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公开招聘计划
2009年,共有313个自治区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367名在编工作人员,具体招聘职位详见《2009年自治区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部门目录》(点击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目录查看)。
二、应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户籍要求: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内蒙古户籍(发布招聘公告前户籍在内蒙古)的人员;对非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或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的人员,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在我区服务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民生工作志愿者”、“农村牧区特岗教师”和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储备计划的储备人才,符合岗位要求的也可以应聘。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在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之前,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即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具体要求见各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录用单位服务未满五年(2004年8月1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聘用合同期限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公开招聘考试内容
公开招聘考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测试两项内容。公共科目考试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专业测试的内容、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可采取专业科目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
四、公开招聘报名事宜
(一)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直接登陆内蒙古人才网(网址:http://www.nmgrc.com),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打印准考证。
(二)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4日至10日,交费时间截至8月12日。应聘人员务必于2009年8月18日至 21 日18:00,登录内蒙古人才网(网址:http://www.nmgrc.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报考岗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四)应聘人员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本人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并上传照片。交费并上传照片成功即确认完成报名。未按照要求在8月12日前上传照片并交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如有疑问,请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咨询。
(五)报名费每人20元、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50元、专业测试考务费50元。每名应聘人员需在网上交报名费和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共70元。
(六)每个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4以上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由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相应调整招聘计划。招聘紧缺专业人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岗位的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经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后可适当降低。
五、考试和资格审查
(一)公共科目考试
1.公共科目考试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笔试,满分100分。
2. 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09年8月23日上午9:00—11:00。
3.公共科目考试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上加2 分;在我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列入旗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日常管理、储备已满2年的“储备人才”应聘人员,且未被正式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在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上加2 分。同时具备以上两个加分条件的,在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上加3.2分。
4.公布公共科目考试成绩:8月27日将应聘人员的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
5.确定进入专业测试初步人选:各招聘岗位按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专业测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专业测试范围初步人选,8月27日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对同一岗位因成绩并列而超过1∶3比例的所有考生全部进入专业测试。
6.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任何考试复习教材及考试大纲。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初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8月4日开始在网上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部门须在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截止8月10日)。对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
2.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在8月31日—9月2日集中进行,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和所需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于8月27日前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
(2)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必须在8月27日至8月31日登陆报名网站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登记表和相应证明材料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3)资格复审时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年龄、民族、学历、学位、专业、加分条件等信息。凡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或不符合所填报职位条件的,一律取消专业测试资格。
(4)对应聘人员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导致应聘岗位未形成竞争、无法开考的,从该岗位未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参加专业测试,同时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专业测试
1.专业测试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可以采取专业科目笔试、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技能测试等方式,既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采取多种方式。专业测试总成绩满分100分。专业测试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2.通过资格复审并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在内蒙古人才网交专业测试考务费50元。交费时间截至9月3日。未按照要求交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
3.专业测试安排在2009年9月4日—7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并在其招考简章中或专业测试前对测试时间、地点和方式予以公布。
4.采取多种方式的专业测试成绩加权办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并在其招聘简章中或专业测试前予以明确和公布。
5.专业测试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专业测试总成绩上加3 分;在我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列入旗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日常管理、储备已满2年的“储备人才”应聘人员,且未被正式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在专业测试总成绩上加3分。同时具备以上两个加分条件的,在专业测试总成绩上加4.8分。公开招聘考试只采取专业测试方式、不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的用人单位,应聘人员专业测试成绩加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6.专业测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总成绩占6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的公开招聘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考试成绩×40%+专业测试总成绩×60%
7.公开招聘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同一岗位总成绩如出现并列,比较小数点后第3位数字。
8.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加权考试总成绩后,按照招聘岗位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在9月14日的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
六、考核和体检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及该岗位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考核范围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的人选,并在9月14日的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
1.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派员进行。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时间安排在9月15日—17日进行,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考核不合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2.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在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时间安排在9月19日—9月21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确定拟聘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于9月23日前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和聘用
1.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人才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2.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22号)的有关规定,在9月30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办理相关的聘用或调动手续。
4.受聘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办发〔2005〕17号)实行聘用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5.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对按规定可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00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