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公开招聘考试试行办法》(新人发【2004】69号)有关规定和《喀什地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暂行办法(试行)》(喀人发【2009】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麦盖提县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实际情况,经县人事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喀什地区人事局批准,决定面向喀什地区公开招聘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3名。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喀什地区户籍、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包括: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三年的满二十四个月。服务期计算截止时间:2011年8月1日)。
3、对口援疆县市(日照市)干部的配偶、子女;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本县乡镇基层工作干部、留疆战士的配偶及本县外引人才的配偶。
5、具有喀什地区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注:以2011年8月1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和婚姻状况为准);
上述各类人员应具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反对民族分裂;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
4、身心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能力和条件;
6、岗位表中所规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即1993年8月1日以前出生,35岁及以下为1975年8月1日以后出生;30岁及以下为1980年8月1日以后出生。
7、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和试用期人员);
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③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④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五年最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
⑤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⑥曾经考取国家工作人员岗位但在试用期内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试用期内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未满三年的考生。
⑦2011年7月1日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
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