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招录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录用工作结束后,各州市要按照管理权限,在10月10日前将本地录用人员及违纪违规人员上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管理权限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工作。
省级直管工商、地税、质监系统驻州市单位资格复审至录用前的招录工作由省公务员局委托各州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拟录用人员的“云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中审核栏内需由当地州市级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省公务员局审批。其他省级及省级直管部门的招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各州市的招录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四、纪律
(一)对无故不录用报考人员的单位或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或部门3年内招录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二)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
我省公务员招录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改进工作作风,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已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