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各级机关(除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外)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6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5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均不再递补。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 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法官预备人选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八、资格复审和面试
全市实行面试考官异地执考办法。考官按照属地回避的原则,通过二次抽签决定执考地点及面试小组。
面试前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县级招录机关在规定的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历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和仍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县级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现场资格复审、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级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考察时间、方式届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