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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新昌县各级机关录用公告
2011-01-04 10:56  未知 点击:

  十、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程序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乡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乡镇(街道)、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报考各级机关的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非新昌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或非新昌县常住户口的人员一经录用并办理报到手续后,须在我县服务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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