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示
报考专科、本科及本科二学位试点班的,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各职位实际招录计划确定拟录取人员;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招录院校提供的复试合格人员名单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述拟录取名单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定向招录单位、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须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纪律要求
(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三)报考人员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其他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023-86868838。
2.涉及教育考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教育考务咨询电话:023-67527507。
3.涉及公务员招录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07。
4.涉及教育入学考试资格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委招生考试管理处或学生处,咨询电话:023-67006144、023-63874710。
5.涉及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请具体咨询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