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招考资讯 >山东省法院系统2011年统一招考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山东省法院系统2011年统一招考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2011-03-23 10:12  |  山东省人社厅  |  责编:管理员 点击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我省法院系统面向社会统一招考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考对象条件

  招考职位包括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职位、司法警察职位和审判辅助人员职位,以及会计、法医、中文、计算机等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职位,具体数量、职位及要求详见附表。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7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司法警察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0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2、身体健康,体态匀称,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嗅觉迟钝,非色盲,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3、省法院司法警察限男性,具有法律、公安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4、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报考条件及要求见各市招考简章。

  (三)审判辅助人员条件:

  1、省法院审判辅助人员要求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5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2、省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法律专业。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录入每分钟不少于80字。

  (四)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条件

  会计、法医、中文、计算机等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条件要求请参见各市招考简章。

  二、报名方法

  1、报考省法院司法警察、审判辅助人员职位人员执行省直机关的报名、资格审查规定。面试结束后,对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司法警察职位人选进行体能素质测评,对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审判辅助人员职位人选进行计算机文字录入测试,不符合要求者,取消进入体检考察范围资格。司法警察体能素质测评的项目和计分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和文字录入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报考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员的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及资格审查等工作按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3、报考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职位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除携带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材料外,还应携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司法考试尚未拿到证书的,须出具司法局证明。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笔试同步进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时间为4月24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

  2、面试:省法院招录人员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会同省法院组织。市级以下法院招录人员的面试工作由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当地公务员招考面试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考察、体检及录用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考察、体检及录用有关工作,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6号)和关于转发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组通字[2004]49号)的规定。

  拟录用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省法院拟录用人员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拟录用人员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用人单位盖章,经各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并经省法院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12  共2页
11
{literal} {/lit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