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简章
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简章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和《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08〕25号)等法律文件规定,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全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工作。现制定如下招考简章。
一、招考计划
根据全省法院的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共计划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620人。其中,初任法官任职人选47人,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477人,司法警察62人,司法行政人员34人(详见附件1《2011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法院机关公务员拟录用职位表》)。
二、报考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报考的范围: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他社会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
(二)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4、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6年4月18日至1993年4月18日期间出生;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3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71年4月18日至1988年4月18日期间出生;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7、具备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初任法官任职人选的招考范围。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法官助理、执行员和书记员、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受相应专业的限制,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限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放宽担任法官学历条件地区的基层法院。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法律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经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参加河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已被录取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11年4月18日9:00至4月22日17:00期间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 hnrsks.com),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比例约为1.3:1.6,大小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9:00至4月24日17:00。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报名申请被接受的人员,可于提交报名申请1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看是否通过报考资格审查。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人员应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要求再次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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