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2011年度公开招聘人员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度安徽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18号)规定和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测试及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确定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
5月30日,我厅根据应聘人员统考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4比例初步确定了参加专业测试人员。同时,在安徽教育网(http://www.ahedu.gov.cn)、安徽教育人事网(http://ahjyrs.ahedu.gov.cn)公布了入围专业测试(面试)人员名单。
(二)资格复审
2011年5月30日-6月10日,各厅属事业单位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照省人事考试院提供的《考场座次表》上的信息,对进入专业测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因故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须在统考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下同)。
经过资格复审,以下人员具备参加专业测试资格(名单附后)。
二、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方式
专业测试工作由我厅根据招聘岗位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统一组织。除计算机类、电子类及相关专业岗位(代码300583)采取计算机机上技能测试与结构化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均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潜能。面试时间为每人20分钟(300583岗位为15分钟),满分100分。
计算机机上技能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库查询与信息系统应用、数据分析与处理、信息安全与互联网应用3个方面,时间每人60分钟,满分100分。
(二)专业测试时间和地点
1.专业测试时间:定于2011年8月6日上午8:30开始,考生请于6日上午8:00前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东区四楼考务办公室报到,未按时参加专业测试报到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报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计算机类、电子类及相关专业岗位的考生进行计算机机上技能测试后,参加结构化面试。
专业测试成绩当场评定和公布。
按有关文件规定,每位考生需交纳专业测试费用80元。
2.专业测试地点设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东区,地址:合肥市金寨路188号(省人大院内)。
3.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顺序:分不同专业岗位,于专业测试的当天以抽签顺序确定。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须持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参加专业测试。
(三)考官构成
根据招聘专业岗位,设立专业测试考官组,考官组由7-9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四)专业测试成绩
如岗位招聘数与进入专业测试人员比例低于1:3,则提前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60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考察和体检。
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据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百分制)确定,统考笔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其中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计算机类、电子类及相关专业岗位(代码300583),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权重为35%、65%(结构化面试占30%,计算机机上技能测试占35%)。
应聘者考试最终成绩在专业测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安徽教育网(http://www.ahedu.gov.cn)、安徽教育人事网(http://ahjyrs.ahedu.gov.cn)公布。
(五)考察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
考察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情况。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对考察、体检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签约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者,由各事业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在安徽教育网、安徽教育人事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查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应聘人员如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学历、学位等证书,按规定取消其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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