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苏省苏州市公安机关招警考试简章(3)
(七)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的方法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政审不合格者,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
政审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 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结束后,报经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录用通知书》。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录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及时报到,并与各市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苏州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经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2)68610323;市公安局:(0512)65225661转20149。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