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开遴选检察官任职人选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部分检察官任职人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人数
此次面向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公开遴选检察官任职人选10名,其中:
(一)刑事检察业务类5名;
(二)职务犯罪侦查类3名;
(三)法律理论与政策研究类2名。
二、资格条件
报考者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学历学位条件
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以及省级以上其他业务能手且符合其他条件者,可放宽至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二)专业条件
报考刑事检察业务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刑事诉讼法学或刑法学;报考职务犯罪侦查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侦查学、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报考法律理论与政策研究类职位的,学习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当是刑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民商法学(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或行政法学。
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以及省级以上其他业务能手且符合其他条件者,可以法学或法律硕士专业报考上述3类职位。
(三)资历条件
1.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应当从事所报考职位相同工作3年以上。其中,报考法律理论与政策研究类职位的,应当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法学类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个人专著。
3.具有检察官职务。
4.现任正科级职务,或任副科级职务2年零6个月以上。
(四)年龄条件
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以及省级以上其他业务能手且符合其他条件者,可放宽至38周岁(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五)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遴选: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