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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苏省常州市考录公务员和参公单位人员简章(2)

2013-02-19 14:36  |  江苏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还应具备:

   1、志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报考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和情形

   不得报考的人员:

   1、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原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职位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08年2月2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0年2月2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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