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教育系统招聘教师58人公告(2)
(二)资格复审
1.根据笔试成绩,按岗位实际招聘计划2倍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末位同分的一起进入)。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川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资格复审。
2.应届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生源地证明(大专学历的应聘人员提供)、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书、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本科阶段毕业证书、“师范类”毕业生证明(如果“就业推荐表”已注明“师范类”字样的,则不需要再提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进行资格复审。
非应届毕业生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生源地证明(大专学历的应聘人员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研究生学历者还需要提供本科阶段毕业证书)、师范类毕业生证明(如果“报到证”或毕业证书已注明是“师范类”字样的,则不需要再提供此证明)、《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进行资格复审。
3.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在崇川人社网和崇川教育网公布。复审不合格或放弃复审资格的,在报考同岗位笔试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末位同分的一起进入),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领取《综合素质测试通知书》。
(三)综合素质测试
1.综合素质测试人选。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2.时间和地点。详见《综合素质测试通知书》。
3.形式和内容。综合素质测试包括模拟上课和面试两个部分,模拟上课的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应的学段指定教材、指定课题。面试的内容包括对教育理念及专业思想的阐述、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等能力的检测,其中音乐、体育、美术岗位报考人员增加专业素质测试。
4.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按模拟上课成绩占70%和面试成绩占30%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综合素质测试成绩,60分为合格分数线。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并在崇川人社网和崇川教育网公告。
5.总成绩计算方法:按照笔试成绩占40%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60%的权重比例计算总成绩(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四、体检和考察
1.在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合格者中,根据总成绩,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1∶1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末位同分者取综合素质测试得分高者进入体检,若综合素质测试得分仍相同,则取模拟上课成绩得分高者进入体检)。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者的总成绩及参加体检的人员名单在崇川人社网和崇川教育网公布。体检由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川区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川区教育体育局参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察。考察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报考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缺额时,不再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1.对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崇川人社网和崇川教育网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崇川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同一岗位有两个及以上招聘单位的人员,根据公布的《2013年南通市崇川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岗位简介表》,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自主选择学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按时到现场或现场未选择聘用学校者,作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如有考生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2.考生自主择校后,由崇川区教育体育局报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在签订录用合同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2013年8月28日前仍不能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做自动放弃处理,不再递补。
3. 报考小学科学岗位的教师,如暂未取得小学科学教师资格证书,聘用后须在三年内取得,否则不再续聘。
六、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报考程序,严格考纪考风,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对违反报考聘用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咨询电话: 0513-85797090 (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0513-85128751(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督举报电话:0513-85797062(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0513-85100260(崇川区纪委)
七、本《公告》解释权归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附件:《2013年南通市崇川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岗位简介表》
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