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泰安市岱岳区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招聘96人公告
山东备考交流QQ群:84196602
报名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泰安市岱岳区教育局(泰山大街西段岱岳区政府广场南邻)
为进一步加强岱岳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全区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区编委2013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
一、招聘数量
共招聘教师96名,其中,中小学教师86名(含定向招聘人员33名)、幼儿教师10名;招聘教育工作者10名。具体招聘计划附后。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人数2倍的岗位,则按照1:2的比例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和基本能力。
(二)报考中小学教师的,需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35周岁(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报考幼儿教师的,需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1983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三)岱岳区生源、具有岱岳区常住户口、父母一方在岱岳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父母一方在岱岳区投资兴业的毕业生。
(四)在岱岳区从事支教(含省“三支一扶”)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次招聘。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报考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六)岱岳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中的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报考。
(七)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八)在各级各类招考中被考试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九)不得与泰安英雄山中学、岱岳实验中学和区岳峰小学招聘教师兼报。
(十)定向招聘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我省、市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选派和招聘的)在我区服务以及我区公开招聘的“支教”人员,实行定向招聘。以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在报考定向岗位时,不分专业、学科;如报考其他岗位,不得与定向岗位兼报。
(十一)教育工作者
参加2013年岱岳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的适龄未婚男青年,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同时报考教育工作者。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政治条件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2、体格条件符合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2011修订版);
3、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须199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198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泰安市岱岳区教育局(泰山大街西段岱岳区政府广场南邻)。
咨询电话:0538-8566509。
(二)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1)资格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报到证和户口簿等原件、复印件。
(2)限报范围证明材料:①父母工作单位属于岱岳区的由工作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父母工作单位属于岱岳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工作的,同时出具经岱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日前鉴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同时依据父母工作单位报名的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父母一方在岱岳区投资兴业的毕业生需出具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基本账户、2013年3月至7月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③参加定向招聘的支教教师提交所在乡镇、街道的介绍信(介绍信注明支教具体时间,是否一直在中小学教学岗位工作、年度考核情况),并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三支一扶”大学生还须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材料。
同时,提供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
资格审查通过后,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自行下载并填写《2013年泰安市岱岳区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2013年泰安市岱岳区定向招聘乡镇中小学教师报名登记表》,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一经初审确认,不能更改。符合教育工作者报名条件的,同时填报《2013年泰安市岱岳区公开招聘教育工作者报名登记表》。
经审查合格的,于9月6日到报名地点凭身份证及缴费单据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