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金坛市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3)
(四)录用
考试、体检合格的公示无异义,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签订劳动合同。
六、政策待遇
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其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期内,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统一由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年终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被聘用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服务期间,其工资待遇不低于金坛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管理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考务咨询电话:0519-86620517
资格审核咨询电话:0519-82870053
地址: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东(金坛市东门大街67号)
监督举报电话:0519-82822074
八、本公告由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