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2)
(四)录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公告栏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发出《录用通知书》,被录用的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及时办理报到手续。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五、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2.聘用期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制职工)工资福利的意见》(苏人保薪〔2013〕9号)规定执行,首次按初级工核定工资,并缴纳五金。以后按工作年限进行调整。
3.被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录用后与本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聘。初次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
5.被聘人员若违反合同,本中心将中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六、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制职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8277566
本简章由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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