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东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五、公示和选岗
对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进入体检环节时排列的名次依次选择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一旦选择不允许改动,不按规定选择岗位的,按自愿放弃处理。选岗结束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六、管理方式和有关待遇
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规定,凡公开招录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征集条件的,应进行兵役登记,体检政审合格符合服现役条件,经县人武部批准应服现役。无正当条件和理由,拒不服现役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规定,取消事业单位招考的编制,自谋职业,并且两年内不准报考。
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其他有关事宜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8)2830076 15662088107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