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常州市考录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解答(2)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问题
(一)“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
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五、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市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上述材料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
六、关于“90”-“93”、“94”-“96”职位的报考问题
1、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职位(职位代码“90”-“93”)的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2、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职位代码“94”-“96”)的招考对象为:
(1)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
(2)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3)经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我市农村(社区)和基层一线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3、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4、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七、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12、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八、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录用等环节中,考生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并应准确填写身份证号码,且要前后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九、关于回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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