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建厦门市招聘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公告(4)
报考市教育局直属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的,参加面试前,同一岗位有2个以上学校需求的,还须选报招聘学校岗位,再分别参加面试和学校考核。
面试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合格。面试人员比例为1:1的,合格成绩为70分及以上。面试不合格不予录用。
面试包括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等形式。
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小学科学等学科和中学实验教师、幼儿园教师加试专业综合技能,重点考核应聘者的专业能力。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满分为 100分,60分及以上合格。专业综合技能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不再进入下一轮测试。专业综合技能测试成绩和课堂教学(片段教学)测试成绩各占面试成绩的50%。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学校考核
报考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的,面试后还应参加学校考核。学校考核采用现场制作、模拟操作、结构化面试等形式。学校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30%。
职业学校要按规定制定学校考核方案、组成考核及监督小组,并提前报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学校考核时间由各学校安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收费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7]196号文),收取考务费每人80元。缴费后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四、聘用
(一)体检
根据招聘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由市、区教育局按规定统一组织,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要求(怀孕的报考者可待分娩后体检)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向报考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三级及以上医院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二)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名单在厦门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教育主管部门通知拟聘用者提交相应材料并经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审批者由招聘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014届毕业生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取消聘用资格。
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拟聘用人员无法出具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的任教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学校需求统一调配。
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者录用后,其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任由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方案组织岗位竞聘。
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
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相关说明
(一)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系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中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二)加分规定
1.从我市应征入伍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服满现役退伍后3年内参加本次招聘考试的,笔试卷面分加3分。
2.服务基层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笔试卷面分加3分,报考区属事业单位笔试卷面分加5分;服务期为1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区属事业单位笔试卷面分加5分。
服务基层毕业生是指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服务社区计划”,于报名截止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报名截止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
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曾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相应项目的加分。
(三)新旧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对应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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