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东青岛大学医学院人才招聘公告
三、中青年学术骨干招聘
45岁以下的博士教授、博士副教授、优秀博士、博士后。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有1年以上海外研修经历者优先聘用。
四、招聘岗位与学科领域
(一)教学科研岗位(未特别注明者均要求博士学位)
1.基础医学:人体解剖学(博士或硕士)、组织胚胎学、人体寄生虫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病原生物学、遗传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病理生理学、病理学等。
2.临床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老年医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皮肤病与性病学、影像医学(影像诊断学)、临床检验诊断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传染病学等。
3.口腔医学:口腔基础医学、口腔临床医学
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卫生毒理学、社会医学、预防医学、食品卫生学等。
5.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等。
6.特种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等特种医学专业。
7.护理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
8.药学:生药学、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学等。
9.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
(二)实验技术岗位(未特别注明者均要求博士学位)
妇产科学、病理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博士或硕士)、生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生物技术、内科学、神经病学、口腔医学(博士或硕士)、护理学(博士或硕士)、基础医学、医学影像学(博士或硕士)等。
五、薪酬待遇
以上各类引进人才除按规定享受基本工资外,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1. 对中组部千人、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或具有相应水平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对于“千人计划”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国家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一系列特定的生活待遇。如,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子女就学可按本人意愿,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创业人才在做出突出贡献后,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并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3.对于“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央财政给予奖金每人每年20万元;
4.对于“青年千人计划” 中央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的生活补助、3年100万-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其他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参照“千人计划”现有政策执行。
5.对于“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山东省财政给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30万元,提供科研经费每年20万元,省财政和设岗高校分别投入5万元和15万元。
6.青岛市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的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创业项目符合科技资金支持条件的,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对引进到我市工作落户或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在青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部分优秀人才,给予购房安家补贴30-100万元。详见《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