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
一、基本政策
(一)毕业时间如何计算?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二)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是什么?
1.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基层工作的经历,在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不受此条限制,其在职期间的读书经历不影响其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计算)。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人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其基层服务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证明及起算时间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当月起算。现场资格确认时,考生需凭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项目生人员需出具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当月起算。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凭工作协议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月份起算。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当月起算。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月份起算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月份起算。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月份起算。
3.时间的计算
基层工作时间的计算精确到月,自基层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层工作结束月,每满12个月累加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个整月计算)。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三)何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经审批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此类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有关学历性质区分?
通过国内网络教育获得的学历,是否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有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若资格复审时没有相关证明的,不能视为“普通高校毕业生”。
留学人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省一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
(五)双学位人员是否可以使用任一学位的专业进行报考?
只要持有两个学士学位(含“辅修”的学位),都是双学士学位。但因岗位要求的专业是对学历证书所述专业的要求,故双学位人员用第二学位报考时,其本人必须具备第一学历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
(六)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专业要求?
招考岗位对专业的要求,以及报名系统中对专业的设定均参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设置。
专业指导目录分为三个层次,其相互关系为:“一级目录”包含“二级目录”,“二级目录”下设具体专业。
岗位对一级目录、二级目录的要求设置多组,报考人员只需满足其中一组即可。如果岗位只限制了“一级目录”,则此“一级目录”下的所有“二级目录”所包含的专业都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除了“一级目录”限制外,还限制了“二级目录”,则只有该“二级目录”下的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具体专业”均有限制,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
报考人员在选择岗位时,应首先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查找所学专业(按照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查找。若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包含专业方向的说明,不能将专业方向作为所学专业,只能将括号前的部分作为所学专业;若所学专业与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的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公安专业中的“侦察”与“侦查”,视为相同)的所属,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目录,可以以任意一种从属报名;若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相近却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建议先咨询报名资格审核单位,若招录部门同意,在备注中填写自己的所学专业,并写明“未纳入目录,但经招考单位同意”,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七)本次考试各年龄段如何界定?
18至25岁:出生日期在1988年6月29日至1996年6月29日之间;
18至30岁:出生日期在1983年6月29日至1996年6月29日之间;
18至35岁:出生日期在1978年6月29日至1996年6月29日之间;
(八)户籍要求如何?
户籍要求是指考生报考时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的户籍条件要求,现场资格审查时需提供本人户籍原件。
(九)何谓法检系统的人民警察岗位?
法检系统司法警察岗位招收的人员属人民警察序列,司法警察执行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司法辅助行为。司法警察岗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十)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如委培或定向企事业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如定向或委培单位为机关单位,则不能报考。
对于政法体制改革定向招录的学员(含拟录取人员)及政法系统定向培养的未满服务期的人员,不能报考。
(十一)能否报考招录单位公务员中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岗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如果报考人员考上这类岗位,将立即构成需要回避的情形,属于公告中所称的“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将不得参与报名。
类似地有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如未在公告中列举,也一样不能参与报名。
(十二)体能测评如何执行?
报考公安、司法、法检系统警察岗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评,其它岗位无需进行。
(十三)各类体检标准如何执行?
一般岗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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