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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阿拉善公益性岗位招募高校毕业生255人实施方案(6)

A+ A- 2014-09-02 15:13  |  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  责编:HouXQ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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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聘用之日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初次聘用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1个月。劳动合同要明确岗位职责、相关待遇、聘用期限等内容。

  2.被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岗服务3个月后,给予补缴社会保险。

  3.服务人员中途退出服务岗位,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并提出书面报告报送旗人社局备案。

  4.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补贴享受期限与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5.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2)户口迁出岗位所在旗(区)的;

  (3)连续无故旷工5天或半年内累计无故旷工10天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其他法定情形。

  6.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聘用的公益岗位人员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如有用人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一经发现,除向用人单位追回所有资金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7.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人社部门对辖区内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条件聘用人员和未核准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全部予以辞退。

  10.各用人单位要按月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在每月30日前将本旗区上月增减情况报盟就业服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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