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九江市彭泽县公安局招聘文职人员公告(2)
(三)公示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招聘部门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将应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等两项成绩相累加,确定每名应试人员的最后得分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5名拟被录用人员,拟被录用的人员名单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报考人数不足5人的,招聘部门有权取消或消减招聘岗位计划。
五、聘用及聘用后待遇
1、聘用。
公示期满后,被录用人员在招聘单位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内不合格的,招聘部门有权取消聘用资格。
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后,招聘部门与被录用人员分别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应聘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招聘部门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合同自行解除。聘用期内,聘用人员隐瞒隐性病史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经发现,招聘部门有权予以解聘。
2、待遇。
被录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1500元,绩效工资根据个人日常工作绩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招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被聘用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本公告由彭泽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负责解释。
彭泽县公安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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