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吐鲁番地区公安机关招聘事业编巡防人员150人公告(5)
十、体检
体检时间:2015年1月29日。
参加体检人员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视力适用“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博(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或用人单位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体能测评、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考察
地区公安局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要符合公安机关政审有关规定(见附件3:报考说明)。因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二、公示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全部合格人员的拟录用人员,在吐鲁番地区人社网、公安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十三、调剂
调剂工作由地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调剂补录须从报考本县(市)招聘岗位入闱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并对调剂补录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公示。
十四、聘用
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十五、监督及其他要求
(一)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有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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