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巴南区招聘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事业单位5人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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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巴南区招聘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人简章
为切实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4〕53号、渝人社办〔2014〕20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及时稳妥就业,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
本次面向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公开招聘5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附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2013年、2014年、2015年毕业的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
2、截止报名开始的前一日,具有巴南区及相邻区县(南岸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江津区、綦江区、南川区、涪陵区)户籍(含原户籍在巴南区及相邻区县,因高考升学户口已迁到高校的人员;不含原户籍未在巴南区及相邻区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籍迁至巴南区及相邻区县所在地高校的人员)。
3、截止报名开始的前一日,报考对象须为以下情况之一的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1)就业部门确认的“零就业”家庭;(2)扶贫主管部门确认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3)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4)残疾人联合会确认本人为残疾的;(5)重庆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普通高校贫困毕业生。
4、年满18周岁者(年龄计算截止报名开始前一日);
5、遵守宪法和法律;
6、具有良好的品行;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残疾高校毕业生应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应能在所聘岗位正常履职);
8、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9、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10、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11、自愿在本区服务5年以上,且在招聘单位服务3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12、凡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3、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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