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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3)

2015-02-03 15:28  |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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