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东惠州学院招聘辅导员10人公告(6)
3、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和所提供的简历、材料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协议无效,今后不准许参加我院公开招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次招聘在惠州学院纪委监察室监督下(纪委监察室电话:0752-2527273),由惠州学院人事处和学生处分别负责招聘工作相关具体事宜。
六、薪酬待遇
1、录用受聘人员实行定额工资制,按合同制专任教师薪酬标准执行。聘期内,出满勤并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由学院支付定额月工资(税前)人民币肆仟伍百元(¥4500元,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节假日慰问金等),年薪伍万肆仟元(¥54000元),试用期6个月。聘期内的其他待遇参照合同制专任教师相关规定执行。
2、人事管理
学院(简称“甲方”)作为聘用方,受聘人员(简称“乙方”),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并应聘在甲方上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非编)管理。乙方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本人交付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费用自理。聘用合同一个聘期三年,期满且年度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乙方在聘期内按学院考核办法参加年度考核,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故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在聘期内依据相关法规予以解聘。
3、受聘人员的其它相关事宜按学院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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