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临海市公务员考试公告(各级机关)(4)
八、体能(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个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九、面试
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执行。
对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体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所有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人发〔2008〕58号和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实施,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面向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临海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拟录用人员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5年应届毕业,不能在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供报考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在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文件签发)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在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文件签发)之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进入体能(技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在临海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及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在次年全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发布时,尚未公布递补的,不再实行递补。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且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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