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钦州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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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钦州市中小学教师招聘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人〔2015〕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代课人员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2015年度钦州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
(一)通过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择优选拔,及时补充合格教师,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组织分工
全市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由市、县区具体组织实施,依照惯例,分级管理,各司其责。市、县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办理相关增人手续。
三、招聘范围
市、县区教育局主管的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不含教学辅助教师),不包括以上学校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
四、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计划一致。
(三)遵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四)招聘对象和年龄要求:
1.从县区聘代课人员中招聘:对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且属公办中小学在职在岗代课人员(以下简称县区聘代课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均可报考。
2.从县区临时代课人员(经县区公办中小学聘请且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职在岗临时代课的人员,包括县区临教人员、镇聘代课人员、校聘代课人员等)中招聘:现在县区公办中小学任教,截至2015年3月30日止连续教龄满一年及以上且报考该县区岗位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均可报考。
3.从社会青年中招聘: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30日后出生)。
属县区聘代课人员、县区临时代课人员报考的,只限报本县区的岗位,不得跨县区报考。在职在编人员不列入招聘对象。
年龄的核定,以本人有效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五)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和合格学历。
1.属县区聘代课人员、县区临时代课人员报考的,学历要求为:获国家承认的中师(中专)学历及以上;
2.属社会青年报考的,学历要求为:
⑴报考县区教师岗位的,获国家承认的中师(中专)学历的,其常住户口为该县区户口;获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其生源地和常住户口为钦州市范围;获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户口所在地域限制。
⑵报考市直教师岗位,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的人员报考的,其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范围;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3. 2015年应届毕业生等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前取得相应证书,否则招聘单位将取消录用资格。
(六)普通话水平等级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对报考镇及以下教师岗位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女50周岁以上(1965年3月30日及以前出生)、男55周岁以上(1960年3月30日及以前出生)者不作具体要求。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或辞聘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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