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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80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6-01-13 10:52  |  江苏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2016年苏州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80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本次江苏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11日至17日,笔试时间为3月12日,公共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及申论。

2016年苏州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80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6年全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与全市招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全市公安机关计划招录80名人民警察。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务员局《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和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全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需符合2016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录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研究生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限苏州生源地,以本科学历(专业)报考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看守所狱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

  (六)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3.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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