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交通教育培训中心招聘公告(3)
(二)考察
考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天津市交通教育培训中心进行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情况等,并对被考察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做到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因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据报考人
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履行体检、考察程序。
八、公示
拟聘用人员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毕业院校等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依次递补履行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程序。
九、招聘人员待遇
(一)新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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