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公告(3)
2.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应当组成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开招聘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不合格,并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5)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6)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7)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8)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9)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0)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1)在国家法定考试及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2)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13)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辞退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宜聘用到市检察院工作的。
(四)公示
经笔试、面试、计算机测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遵义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或被举报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聘用
1.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并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被聘用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报到。未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薪酬待遇
一经聘用,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遵府发[2015]19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有关事项执行。如遇政策变化需调整有关待遇,以变化后的政策为准。
五、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接受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人社局及新闻单位和社会的监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对违反聘用规定和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聘用规定和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考场舞弊行为或提供报考虚假材料的报考人员,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招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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