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安顺市乡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580人)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安顺市2016年乡(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80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安顺市2016年乡(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2016年贵州省安顺市乡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580人)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报考信息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公开,规范操作,程序到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点及考务工作安排
本次招聘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办法。根据招聘考试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在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分别设置考点。各县(区)所辖考点原则上设在本县(区)政府所在地。由市招聘办统一部署,各县(区)招聘办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聘计划及岗位
全市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招聘580名。各招聘岗位及学历等条件以《安顺市2016年乡(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简称《岗位一览表》附件1)为准。
四、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学历的尚未就业的应、往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本省户籍(截止2016年8月24日户籍在贵州)或本省生源尚未就业的人员,学历要求在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省外户籍尚未就业的人员,学历要求在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报考卫生护理专业、水利专业,学历放宽至中专的岗位,中专学历的考生限本市户籍(截止2016年8月24日户籍在本市),提供户籍证明进行资格复审。
2、部分岗位定向招聘在安顺市服务的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及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岗或取得基层就业(服务)证书)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考生须持服务地县(区)以上引导办或市、县两级团委(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服务期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3、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市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考生限在本市任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满一届(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任职未满一届的,需连续任职满三年且仍在岗的)及以上,任职时间按截至2016年8月24日止计算,学历放宽至中专(技校、职高、高中),不限专业,限报考本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考生须持本县(区)乡(镇)党委出具当选及任职期满一届及以上(连续任职满三年且仍在岗)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经报考县(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4、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市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仅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和驻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本市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驻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须提供部队所在地双拥办出具的军人所在单位及职务、家属姓名证明(原件)和本人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5、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市自治县乡(镇)及少数民族乡(镇)具备从业资格的少数民族乡村医生,学历放宽至初中。考生须持县级卫计部门出具的在岗证明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行资格复审。
6、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市以少数民族语言交流为主的少数民族乡(镇)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人才”,学历放宽至中专(技校、职高、高中)。报考该岗位的考生,于2016年9月6日(星期二)上午9:00开始,在各县(区)招聘办指定的地点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以当地少数民族交流语言为主的语言测试),测试合格者才能进入笔试环节。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8月24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25日及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定向招聘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岗位以及定向招聘少数民族乡村医生的岗位,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75年8月25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2016年8月24日,仍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6年8月24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2017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6、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7、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