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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市选拔优秀村和社区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公告

2016-08-23 15:17  |  天津人事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选拔优秀村和社区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工作(以下简称“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天津市2016年选拔优秀村和社区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公告

  一、选任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对象

  选拔优秀村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的范围对象为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任职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

  选拔优秀社区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的范围对象为全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在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选拔优秀村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的,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熟悉农村党务、政务、事务工作,具有团结带领群众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工作能力。

  2.热爱农村基层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任期内本人或所在村获得过区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4.年龄不超过43周岁(1972年8月22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选拔优秀社区干部到乡镇(街道)机关任职的,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熟悉社区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工作,具有创新社区治理、加强社区建设的实际工作能力。

  2.热爱社区基层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5年8月22日以后出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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