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区招聘公安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63人公告(2)
七、资格复审
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11月17日-11月18日。由自治区公安厅、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按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面试入闱人员相关材料、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应聘者毕业证书取得时间、迁移户籍、公安机关协警及在疆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其余相关证明等计算时间截止:2016年9月23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一)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二)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三)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相关约定;
(四)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
(五)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须提供相关资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六)指定时间内未能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可根据该职位笔试合格成绩排名按比例依次递补。
(七)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可根据该职位笔试合格成绩排名按比例依次递补。
八、面试
(一)面试时间:2016年11月21日。面试地点及注意事项等事宜在职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面试费由各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参加面试的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满分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三)面试结束后,在报考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面试成绩、总成绩、体检时间、集中地点及注意事项。
(四)部分专业技术类岗位需加试专业技术测试,专业技术测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得聘用。
(五)总分计算方法:
1、管理岗位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2、专业技术岗位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
3、专业技术岗位总成绩(含加试)=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专业技术测试成绩×40%)×60%。
如有总成绩相同的应聘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九、体检
体检时间:2016年11月25日前。
参加体检人员根据总成绩,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视力适用“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安厅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另选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考察
考察时间:2016年12月底前。
(一)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政审相关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二)因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
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录用人员在报考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公安部门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十二、调剂
岗位空缺的,调剂补录须从报考相同地州(市)招聘岗位面试入围、成绩合格且符合调剂岗位条件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并对调剂补录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公示。
十三、聘用
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最低服务期协议。试用期1年,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地州(市)人社局统一办理聘用手续。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四、组织实施。此次招聘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组织实施。
十五、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纪委全程监督自治区公安厅区本级招聘工作。 监督电话:0991-5586027
各地州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十六、其他要求
(一)参加招聘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有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二)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报考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安部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附:附件1:报考说明.doc(下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