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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公务员考试考务问答(2)

2016-11-09 10:36  |  上海公务员局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九、考生参加考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两证必须同时具备)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考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严禁将手机、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讯、计算、存储及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四)严禁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和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点无停车条件,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线,按时参加考试。

  十、考试作答有何要求?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经监考人员核对考生信息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后对号入座。

  (二)考试开始后,首先在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上将本人姓名、试卷代码、准考证号码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填写,并用2B铅笔将试卷代码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到相应位置。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各专业科目均由客观题组成,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申论》由主观题组成,用黑色字迹的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四)考生必须按试卷说明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试卷代码,未填或错填试卷代码的按零分处理。

  (五)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背面朝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本次考试是否指定专门用书,考试机构是否组织考前培训?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十二、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

  十三、考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17年1月15日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的30日内自行下载打印。

  十四、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8、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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