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铜仁市司法局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110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高检会〔2015〕1号)、《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以及《深化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16〕77号),《铜仁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了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铜仁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6年铜仁市司法局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110人)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10名,负责监督各县(区)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十一种情形的案件。其中,市直5名,万山区、玉屏县、江口县各9名,石阡县10名,碧江区、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各11名,松桃县、思南县各12名。名额及地域分布可视情形作适当调整。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