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文件
浙江省公务员局
浙人社发〔2011〕208号
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商省委组织部、省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招录时需要测评体能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