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台州市仙居县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17年浙江台州公务员考试公告规定,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756名,报名时间:2017年3月11日0时—3月16日17时,笔试时间为4月22日。
中共仙居县委组织部
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仙居县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县各级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29号)和全省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7年全县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7年全县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93名,其中:县级机关招考68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19名、选调生村官招考6人。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017年仙居县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一览表》(以下简称《计划表》)或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组织工作网(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gwy.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局(www.zjhrss.gov.cn/gwy)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tzhrss.gov.cn)
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jhr.gov.cn)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 全县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2)具有台州市常住户口的大专学历人员(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3)台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
(4)非台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县及以下机关部分职位限仙居县户籍人员(以2017年3月1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或仙居县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具体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详见《计划表》。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7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 县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选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过“两项计划”且“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服务期时间可计算在内);选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详见《计划表》。
3.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职位分为“职位1”和“职位2”。“职位1”面向大学生“村官”,其范围和对象与县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相同;“职位2”面向非大学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围和对象为:县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或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符合“职位1”报考范围和对象的,不能报考“职位2”)。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范围及职位资格条件见公告。
4. 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台州市范围内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现已退役的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或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退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详见《计划表》。
5. 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详见《2017年仙居县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一览表》
6.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第十、十一条规定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县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